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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七月3

全国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案宣判 于芬赔1800元

引用博文不署名 跳水教练于芬赔1800元

本报讯(通讯员闫肃 刁云芸)指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博文剽窃自己文章内容,内蒙古的出租车司机李强把于芬告上法庭。昨天,海淀法院认定于芬侵权,判决其赔偿李强1800元。据悉,该案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。

李强称,他在搜狐博客发表了《西方理念是科学,东方思想是宗教》一文,而于芬多次访问其博客,并对该文进行过评论。后李强发现,于芬博文《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,继续领跑世界跳坛》,使用了自己的那篇博文整段内容,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。李强认为,于芬侵犯了其著作权,要求法院判令于芬赔偿7000余元。

于芬认为,李强和她的文章只是发表在博客上,因此引用内容属于合理使用,不构成侵权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,但博文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和规制,因此于芬构成侵权。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使用李强文章内容,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,并酌情判定赔偿李强损失1800元。

摘自中华网-科技频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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